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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2万元(含)以上单项维修需审价

时间:2025-04-25 06:26:13 点击:910 次 来源:开云官网登录入口

  2月11日,从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了解到,为规范、高效、便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该局下发通知,对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、申请流程以及紧急状况使用等情形进行完善,单项维修工程建设价格在2万元(含)以上的需要第三方审价。

  目前,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,已成为城区住宅业主维修房屋的主要资产金额来源。仅2024年,城区就有111个小区的554栋房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2557万多元。按照最新政策,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正常使用程序和紧急使用程序。因供水、排水、消防、电梯、屋顶渗水、户外墙面脱落等出现危及房子或人身安全等紧急状况,需要立即做维修的,经认定后按规定开展紧急维修;其他情况按正常使用程序开展维修。

  通知要求,今后,居住小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,由各城区住建部门受理、审核及施工现场检查等,街道指导居民委员会,协调做好维修资金监督、指导,为小区公共利益把关。在业主投票表决能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后,需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。在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,由申请主体与异议人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,属地住建部门通知街道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,经协调处理无果的,异议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

  为防止工程建设价格造假现象发生,通知强调,单项维修工程建设价格在2万元及以上的,申请主体应当从市产权处招标确定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机构中选择,进行第三方审价;单项维修工程建设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的,鼓励委托监理公司实施监理;单项维修工程建设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的,鼓励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实施工程单位,确保维修资金真正用在房屋维修上。

  据介绍,以下四种情况为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:依法应当由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实施工程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和改造费用;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费用;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;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。

 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,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主体是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或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委托的物业服务人(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);居(村)民委员会或居(村)民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人(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)。申请主体需对业主表决意见的真实性负责。严禁弄虚作假或者随意增设维修工程建设项目,造成挪用维修资金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,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,涉嫌犯罪的,依法处置。